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建设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建设基金管理办法最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在股票操作中有一定帮助,同时别忘记关注本站哦。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 2、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吗
- 3、...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4、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其使用范围是什么?
- 5、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纳单位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1、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会同各专业投资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并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2、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3、为强化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控,确保其有效利用并提升投资效益,推动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绥化市的实际状况而制定。
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吗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水利建设资金属于地方性规费,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义务收入。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详细解释如下:水利建设基金概述 水利建设基金是为了支持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改造而设立的一种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方式筹集,征收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在计算水利建设基金的金额时,需要明确其计税依据。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当月发生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因产生了一项销售额,所以要交水利基金。水利基金的计算方法: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
...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时应填写《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一)》,并应附学校的论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前的现状;项目建设和改革的目标、规划、措施;申请的资金额度;基金详细用途及学校相应的配套投入等。
为有效支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简称质量工程),中央财政特设立专项基金,即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以推动高校本科教育质量的提升与教学改革的深化。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其使用范围是什么?
1、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遵循严格的国家规定,旨在支持符合产业、投资、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规划的项目。首要原则是量力而行,基金的运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类型。
2、设置基本建设基金的意义在于,基本建设基金是促进我国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对基本建设基金的专款专用和保本增值,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稳定投资来源渠道和加强投资的预算约束,并提高财政投资效益。
3、通过贷款基金,国家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得以强化,这有助于减轻财政压力,稳定投资来源,增强预算约束,提高投资效益。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的庞大投资需求和长期建设周期是关键。基本建设基金的设立,正是为了满足这种现实需要,是确保我国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4、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
5、基本建设基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资金。其设立目的在于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占用多以及与财政按年度分配资金之间不协调等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够获得充足稳定的资金供给。
6、基本建设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一项重要基金,它的设立源于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财政实力。作为国家积累基金的法律化和具体化,它展现出显著的政策导向性。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类型。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纳单位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所有拥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地方政府,都需要按规定缴纳基金。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实行专款专用。\t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缴纳义务人为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
第十一条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交纳。拒不交纳的,当地税务部门和银行有权在其存款户内扣交。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因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而提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者向国家另外要求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