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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1、据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家立法建立军人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负担。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解决养老保险政策军地衔接问题,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也不能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本人。
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5、军人退役后在部队交的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军队内部使用,不能在地方使用。因为军队内部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地方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所以军人退役后在地方使用这笔养老保险是不太可能的。
6、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事项 军人退役后将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养老补助金,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怎样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部队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
1、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2、保险待遇:根据伤残程度和家庭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抚恤金,以及提供医疗、康复和安置等方面的服务。申请与审核:军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所在部队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3、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4、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5、按照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不同比例,领取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