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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订)
1、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筹集林业基金,促进我省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4、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5、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筹集林业基金,促进我省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
3、第五条 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第六条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4、按照新修订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由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育林基金减少后,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林业发展,使培育森林资源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允许放牧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商定发放林地放牧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